电销pos机违法吗坐多久
电销pos机违法吗
电销POS机是违法的
年,央行发布了【年】85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此同时多家支付机构发布了关于严令禁止网销、电销POS机的公告。
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也能看到很多这类的电销公司都被抓了,所以在我们接到此类的电销POS机的电话,一定不要去相信。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电销pos机犯法蹲多少年
买卖pos机不犯法,但恶意套现属于违规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提供犯罪工具,经营非法产品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关信用卡的规定如下:第五十四条,信用卡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罪定罪处罚。
电销末日!全国多地的电销公司被端,或面临最高10年刑罚
早在5月上旬,就有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因涉及电销,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其公司高层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包括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业务负责人等。
此前,支付界百科就一直提醒大家,电销POS机大多都是骗子,不可信!关于电销POS机刷卡不到账,信用卡被盗刷的事件比比皆是,但是依然有客户为了蝇头小利,不顾资金安全,最终导致上当受骗!
通常,电销POS机的推广人员多以客户现在使用的POS机费率高,跳码、到账延迟等各种理由,宣称为客户更换低费率、不跳码的POS机。低费率还不跳码,这有可能吗?真以为支付公司都是做慈善的?正是因为推销人员摸清了客户贪小便宜的心理,电销POS机才屡屡得逞。殊不知,到头来正是因为贪小便宜才导致了吃大亏!
对于那些从事电销POS机的人,支付界百科奉劝一句,不要再在违法边缘疯狂试探了!
根据《刑法》第266条:罪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还有于年5月28日通过,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当你拿起电话冒充银联、支付机构,诱骗客户更换POS机,这已经属于行为;当你以非法手段骗取其他支付公司或者代理商的劳动成果时,这已经在违法了。当你利用手上那份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得的个人信息名单,向客户推销POS机时,这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都知道,电销POS机之所以成为行业毒瘤的其中一大原因,正是因为有数据泄露的隐忧。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关于电销POS机的投诉内容其实并不少。有用户袁先生在聚投诉平台投诉通联支付时称,截至5月8日,自己已经收到4台通易付POS机了,“一天接到多次通联支付95开头的推销电话,打电话的客服人员明确得知自己的联系方式、姓名、使用的POS机等信息。”
客服人员明确知道用户的联系方式、姓名、使用的pos机等信息,这些公司都是如何获悉?是否构成了买卖个人资料、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有业内人士透露,要想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并不困难,甚至有不法机构就是以贩卖获得的客户信息生存。很明显,电销POS机牵扯出的个人信息贩卖已成黑色产业,并紧紧地依附着电销行业。
电销POS之所以日益猖獗,骗子的胆子越来越大,难道是客户越来越好忽悠吗?难道每个客户都只能是当韭菜的命吗?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支付行业监管缺失、职能部门监管整治缺位为类似提供了温床!
面对这样的行业环境,支付圈的各位唯有抱团取暖,对此类电销坚决说不,才能迎来行业的蓬勃发展!如果任由电销切机的现象发展下去,对行业乱象视若无睹,最终只会导致整个行业风气越来越差,行业环境的萧条和低迷!
电销pos机违法吗?
警惕电销POS机,电销POS机违法,多人已判刑。
POS系统基本原理是先将商品资料创建于计算机文件内,透过计算机收银机联机架构,商品上之条码能透过收银设备上光学读取设备直接读入后(或由键盘直接输入代号)马上可以显示商品信息(单价,部门,折扣...)加速收银速度与正确性。
每笔商品销售明细资料(售价,部门,时段,客层)自动记录下来,再由联机架构传回计算机。经由计算机计算处理即能生成各种销售统计分析信息当为经营管理依据。
POS机是通过读卡器读取银行卡上的持卡人磁条信息,由POS操作人员输入交易金额,持卡人输入个人识别信息(即密码),POS把这些信息通过银联中心,上送发卡银行系统,完成联机交易,给出成功与否的信息,并打印相应的票据。
POS的应用实现了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的联机消费,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快捷和准确,避免了手工查询黑名单和压单等繁杂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
磁条卡模块的设计要求满足三磁道磁卡的需要,即此模块要能阅读1/2、2/3、1/2/3磁道的磁卡。
电销pos机员工犯法吗
电销pos机员工犯法,因为电销POS机是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十三)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电销pos机员工判几年
电销POS机是违法行为,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涉嫌罪、非法经营罪。
【法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pos机非法经营立案标准是什么
pos机非法经营立案标准?
根据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下详)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会处六个月至五年的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会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罪是怎么规定的都有了一定的认识,参照上文的介绍,涉案金额的大小与处罚程度是成正比的,告诫大家千万不要用pos机做出类似的违反行为,要不然触犯法律的界限,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现在推销pos机为什么都是挂职在平安保险公司这样的人可信吗?
平安保险公司明令要求代理人是不可以代理其他公司产品或者是推销pos机的。一旦发现,就会辞退。可不可信自己看着办咯
pos机出现交换中心异常?
pos刷卡显示错误代码96是指交易失败,这个可以与发卡行或银行卡服务中心联系银行或银联风险系统自动报警。代码96说明是电话线问题,可以换跟电话线试看,看是不是电信那边端口被封的问题,也可以找电信的换个端口试试。销售终端-POS是一种多功能终端,把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就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帐,它具有支持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帐等功能,使用起来安全、快捷、可靠。
你好,我是做销售pos机的,怎么该怎么去找客户?
POS的推广方法需要结合你代理的品牌、模式然后思考和尝试比较适合你自己的展业方法。
展业方法基本以下几种:
陌拜地推、发展代理、发放名片、插车、贴广告、挂条幅、商家合作投放广告、网络营销、客户转介绍、其他行业合作共赢、摆展桌、电话销售……
对比举例探讨展业方法:
比如你的品牌有什么优势、劣势,如何突出优势,规避劣势,现在做POS不是给客户安机器,而是切机,因为客户基本都已经有POS了,人手几台甚至十几台机器,在这种情况下要让客户使用你的机器,那么你的机器相比其它品牌,至少需要一个亮点来让客户眼前一亮,然后通过这个点打通客户。
举个实例,无论做传统大POS还是MPOS,市面0.55和0.6费率的机器很多,如果你做的也是0.55和0.6费率的机器,那么同样的费率客户为什么要费力使用你的机器,如果从跳码、商户落地、虚假商户入手,那么低费率的POS注定是100%跳码的,顶多前半年支付公司补贴,后半年肯定割韭菜,所以机器大同小异,不容易切机,切掉后也同样容易被切,再对比举例,我代理的喔刷,机器品质圈里的人都知道,绝对最好,但是0.69+3的费率全国都是最高的,我们推的时候就是拿质量来打通客户,因为客户都害怕跳码等发生降额封卡的状况。
再从模式举例,传统代理模式无论你用哪种方法,你只能自己出去推,自己找客户,找到一名客户后,客户转介绍几率也很低,只能点对点,对比举例喔刷这种2.0模式,可以给客户一台开成代理,然后让客户去找寻身边的人使用他的机器,这样就是点对面,交易量起的快。
结合你自己的品牌优势、劣势、模式,从以上几种方法摸索、总结一个适合自己性格的展业方法,然后坚持下去,就一定会成功,支付的失败者多数都是死在前期或是路上。
公司销售pos机的账务?
pos机属于存货购入: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增贷:银行存款销售:
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广告宣传费用等:
借:销售费用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推销pos机经常遇到问题和推销pos机经常遇到问题怎么办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pos机套现300万,非法经营罪会判几年呢
POS机套现300万,非法经营罪会判几年
1、追诉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2、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套现300万一般在五年以下量刑,具体还要结合其他情节综合判断
POS机非法套现350万,会被判多长时间?
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牟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POS机非法套现350万左右,应按“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量刑”量刑,参照相关标准和案例,大致三年以下。
刑法非法经营罪(pos机)累加金额190万元可判缓刑吗?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五年以下、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pos机非法经营罪145万,怎么判
非法经营罪145万的套现数额应该判5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用Pos机刷储蓄卡金额大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信用卡可不可以给别的信用卡还款
信用卡不可以为别的信用卡还款。
信用卡(Credit Card),又叫贷记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
因此说,信用卡只有在消费时才能使用,可以先消费,后还款,不可以为其他信用卡还款。
扩展资料:
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
急需现金?信用卡债务无法及时偿还?需要大额资金却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我们帮您解难……街头巷尾,常常可以看见提供贷款的小广告,真的是扶危济困,还是有什么玄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日前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过亿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提醒公众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2015年8月初,天津东丽警方在日常排查走访中获得线索,位于东丽区丰安路一栋写字楼内,有家信华财富资产有限公司,出入人员复杂,经常在周边散发的广告。在调查另一件恶意透支案件时,据嫌疑人供述,曾在信华财富公司内用信用卡套取过现金。两个线索相互印证,信华财富疑点重重,警方决定一路追查。
民警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经营范围是从事小额信贷业务,法人代表为邢某某,其他手续齐全;随后展开暗访,民警以咨询业务的名义进入该公司,发现公司办公桌上摆放了一台POS机,旁边散落了一些刷卡流水小票,公司员工介绍可以刷信用卡,但对陌生人警惕性极高,不肯透露细节。
民警根据流水单上的POS机信息调取了该机的商户信息,显示为天津运铎建筑有限公司,后又调取材料发现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邢某某,注册地址不存在。调取这台POS机刷卡记录,发现每月刷卡数额巨大,而且刷的全是贷记卡,少则两三千,多则数十万。民警初步断定这是一台用来非法套取现金的POS机。
经进一步掌握线索,民警开展抓捕行动。现场查获POS机33台、银行卡179张、POS机凭条2500余张,及空白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套现宣传材料等。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交代, 2014年10月成立信华财富资产有限公司,开始经营非法套现业务,并制作了天津市鼎贸财富资产有限公司等6家并不存在的公司用于对外宣传和信用卡套现,并从中收取0.5%—1%的手续费。
据初步统计,非法经营数额达1.2亿余元。现涉案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说法】公安东丽分局副局长李建满提醒,随着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升级,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必需品,但持卡消费要量力而行,合法使用,不要出借转让信用卡,切勿参与非法套现。信用卡套现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巨大的风险隐患。不仅持卡人信息可能被套现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套现者和情节严重的持卡人,都涉嫌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使用POS机结算,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使用POS机套取银行资金的,违反了POS使用管理规定,危害了银行资金的安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信用卡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卡
人民网-利用POS机套现,涉嫌非法经营!(以案说法)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