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不安全,随行付已经被多次罚款。
年3月6日,随行付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根据央行营业管理部披露的罚单显示,随行付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等问题被央行营业管理部合计处以590万元罚款,两名相关责任人共被罚款31万元,合计被罚621万元。
年5月24日,央行太原中心支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随行付山西分公司存在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被处以罚款128万元,并同时责令该公司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共处以罚款12万元,合计共罚款140万元,这已经是随行付年内第三次领到监管罚单。
年年以来,随行付及其分公司多次被罚,且被罚金额都在百万元以上。年1月2日,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布的罚单显示,随行付重庆分公司因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被处以罚款170万元,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罚款4万元。
至此,据北京商报记者统计,年还未过半,随行付及其分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共计罚款达到935万元。
扩展资料
分析人士指出,屡次被罚的背后反映了支付机构在合法、合规方面欠缺良多。支付机构竞争激烈,或迫于生存压力、或为了更高收入,部分支付机构接入黑灰产,非法牟利。
除了频收罚单外,随行付还涉嫌手刷POS机违规套现。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各大主流电商网站搜索随行付POS机已经不会出现相关结果,但是在微信小程序搜索“随行付”时,则会出现“随行支付POS免费领取”、“随行付高端MPOS免费领”的商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随行付免费领POS机背后的猫腻
扩展资料:
取决于个人使用pos机的目的和方式。
一、个人pos机的合法使用场景
1、商业交易:个体商户或小微企业在合法经营过程中,为方便客户支付,可以使用个人pos机进行收款。这种情况下,pos机的使用是合法的,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个人消费:在某些场合,个人也可能使用pos机进行消费支付,如酒店、餐厅等场所。这种情况下,个人pos机的使用同样是合法的。
二、个人pos机的非法使用情形
1、信用卡套现:通过个人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即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或低利率,将信用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逃避银行对现金贷款的监管。这种行为涉嫌违法,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
2、洗钱活动:利用个人pos机进行洗钱活动,即将非法所得通过pos机进行多次转账、消费等操作,以掩盖资金来源,逃避法律追究。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可能构成洗钱罪。
诈骗行为:
1、使用个人pos机进行诈骗活动,如虚构交易、伪造交易凭证等,骗取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综上所述:
个人pos机刷卡是否违法,关键在于使用目的和方式。在合法经营和正常消费场景下,个人pos机的使用是合法的;然而,如果用于非法活动,如信用卡套现、洗钱、诈骗等,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在使用个人pos机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其它答案:
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客户身份识别可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是识别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识别、强化识别、代理业务识别、客户风险分类、委托第三方识别、重新识别、持续识别等。
第二是识别措施,比如通过联网核查,或是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件,也可能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向官方部门核实和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措施。
第三是管理措施,例如可疑行为报告、高风险客户和中止客户业务的审批权限等。
第四则是违规追责。
从人民银行公布的处罚信息来看,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主要违规行为,有以下九种情形:
1.未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未初次识别客户身份
3.未持续识别客户身份
4.未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5.为持失效证件客户开立账户、存在大量身份证件长期失效情形
6.未履行客户风险分类评级
7.未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识别措施
8.未对高风险账户交易活动进行强化监测和分析排查
9.未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执行不力
其中银行尤其要关注对洗钱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的管控措施,通过掌握洗钱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变化情况,银行管理层可以充分了解机构所面临的洗钱风险全貌和洗钱风险动态变化,也才能知道银行已采取的反洗钱管控措施是否已经有效消除了洗钱风险,或是否还有洗钱风险未能完全消除。
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银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具体原因,常见银行的反洗钱系统从核心系统挖掘数据时,出现遗漏或是录入数据出错的情况,像把现金交易录成转账交易,或是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大额交易等行为。
至于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遭处罚的情形,是因为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和识别,同时排除理由不合理。举例来说,未能结合客户身份、职业特点、经营规模、交易对手等尽职调查内容,或是交易频率、账户余额、资金来源用途、资金流转方式(网银或POS机等),对异常交易预警原因进行分析。其次是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完整。最后则是采用以案倒查方式发现成案交易,却未及时报送可疑交易。
银行为避免出现上述风险,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应贯穿业务办理各个环节,并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识别出可疑线索,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和分析,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规范了银行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要求,其中有四项内容必须注意。
⒈是完整性。比如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要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并通过妥善措施保存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及有关合同、函件等,才能确保交易过程完整重现,以便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⒉是准确性。反洗钱工作要求与业务充分融合,例如在网银业务中,银行应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采取可行的措施以确保交易对手信息、网上交易IP地址等都被准确记录。
⒊是及时性。银行对反洗钱制度的更新应包含两个层面,是根据反洗钱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其次是根据业务变化建立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保存制度,且在制度和资料、记录更新上确保及时性。
⒋是满足法规规定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并防止缺失、损毁、泄露。
四、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人行在调查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时,较容易发现问题的点在于,存量对公客户营业执照被吊销,银行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限制措施,仍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银行还需注意用警官证、军官证、外国护照等无法核查的证件进行开户,类似证件因缺乏官方验证渠道,使银行存在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的潜在风险。对于大型银行而言,由于客群数量庞大,类似海量信息处理相对不易,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渠道。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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